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2018-05-10 11:52:59      点击:

6.认证申请及受理

  6.1.1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范围内;

  (2)申请方应是制造商或生产企业(代理商暂不受理),并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生产企业具有稳定生产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设备陈旧、老化的不受理);

  (4)企业有具有生产认证产品的技术力量(技术人员至少1名);

  (5)企业具备检测认证产品关键指标的检测设备和能力;

  (6)企业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7)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8)产品质量性能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和销售一年以上;

  (9)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以上(3)、(4)(5)(6)(7)不满足的企业,可以整改3个月或以上,并给予指导,满足条件者可受理。

  6.1.2 当申请方口头或书面向ZSRK提出认证意向时,市场部应向其提交ZSRK的公开文件,包括:《北京中水润科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简介》、《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收费规定》、《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需要时,洽谈人可向其简要介绍认证实施程序。

  6.1.3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产品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所有产品申请认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a)  产品认证申请书(签字盖章的原件);

  b)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的复印件);

  c)  如法规有要求,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等);

  d)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达到产品认证要求,作业文件应涵盖原材料、生产、质检、设备等,文件要求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批准、受控。

  e)  产品执行/明示的标准复印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f)  产品样本和说明书;

  g)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

  h)  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i)  主要管理人员(注明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清单;

  j)  产品受控部件/原材料备案清单;

  k)  产品销售情况、售后服务的说明;

  l)  受控文件清单、质量记录清单;

  m)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奖证书、鉴定证书等复印件(若有);

  n)  产品质检报告或鉴定报告复印件(若有);

  o)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的复印件(若有);

  p)  需要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照片)。

  (2)水净化设备申请认证需要增加提供的资料

  a) 产品工作原理图、结构图、总装图、性能指标(适用水质范围、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b) 省级以上(含)卫生防疫部门/疾控中心/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c) 3个用户现场稳定、有效使用1年以上的证明(原件,签字盖章)。

  6.2 申请评审和认证合同

  6.2.1 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市场部对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文件,

  以确保:

  a) 申请方满足受理要求;

  b) ZSRK与申请方之间存在的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包括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标准的商定);

  c) ZSRK具有实施认证的能力。

  6.2.2 申请受理

  市场部依据评审的结论意见,向可以接受申请的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通知”。适当时,也可用电话、面谈等方式通知申请方。

  对ZSRK不能接受申请的申请方,市场部应发“不受理申请通知”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说明不能接受申请的理由,取得谅解。

  市场部负责对已受理申请方建档。

  6.2.3 认证合同

  市场部根据“认证收费管理办法”与申请方洽商认证费用,并依据申请书确定的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及合同评审,拟定认证合同文本,认证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 工厂现场检查

  7.1 检查策划和准备

  7.1.1 认证计划

  审核部根据已签合同及申请评审表编制ZSRK认证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1.2 委任检查组

  7.1.2.1 审核部根据ZSRK认证工作计划会同审核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方的认证范围,选择、确定检查组组长和组员(检查员应具备相应认证专业的审核能力,并确认选定的检查员没有对拟评定组织提供过认证咨询服务),并对是否需要聘请技术专家做出决定。

  7.1.2.2 审核部向检查组长下达“检查任务通知书”,必要时配备适当的检查组作业指导书。

  7.1.2.3  ZSRK提前将检查组成员通知受审核方,以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7.1.2.4 检查组长应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在评定实施前,检查组长应要求检查员签署“检查员公正性申明”。

  7.1.3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应由检查组长按《文件审核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

  文件审查责任人应对审查结果填写“文件审查报告”,经项目专业管理人员或审核部经理审查后及时通知受检查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部分应修改,并再次提交ZSRK重新审查,直到符合要求。

  7.2 预检查

  审核部可根据申请方的要求安排一次现场预审,了解受检查方的规模、机构分布作业性质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为正式检查做准备;预审应形成“预检查报告”。预审人/日数不能超出初审人/日数的50%,也不能因此而减少现场检查的时间,若受检查方没有提出预审要求,则不进行预审。

  7.3检查计划

  7.3.1 检查组长应根据“认证申请书”、“申请评审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文件审查报告”、“预检查报告”编制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依据“合同评审”规定,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人日数。检查计划的内容,执行“检查计划”的规定。检查计划由ZSRK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审批,并应于检查实施前两周,传递给受检查方,征得受检查方的确认。检查计划经受检查方确认后,印发至检查组成员。

  7.3.2 编制检查表

  在现场检查实施前,检查组成员应按检查计划的分工范围编制检查表。

  对多现场受检查方的职责相同、过程相同的部门,可采用同一内容的检查表。

  7.4 现场检查实施

  7.4.1 总则

  现场检查过程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查组内部会议—检查组与受检查方沟通会议—末次会议。现场检查应严格按检查计划确定的人日数实施,未经审核部经理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在检查过程中,必要时还可召开座谈会。

  7.4.2 首次会议

  7.4.2.1 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应达到以下目的:

  a)向受检查方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中层以上干部介绍检查组成员;

  b)让受检查方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中层以上干部了解水利行业产品认证的意义;

  c)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依据);

  d)简要介绍检查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e)在检查组和受检查方之间建立正式联系;

  f)确认检查组需要的资源和设施已齐备;

  g)确认检查组和受检查方高层管理人员之间末次会议和中间沟通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h)确认检查计划,包括是否有限制条件;

  i)检查组保密承诺。

  7.4.2.2 首次会议议程

  a)到会者签到;

  b)检查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受检查方介绍到会的管理层人员;

  c)检查组长讲话:说明检查目的和范围、检查准则(依据)、检查方法及程序介绍、检查结论的报告方式、确认检查计划,确定联络陪同人员,作保密承诺,明确限制条件及澄清问题(需要时);

  d)请受检查方领导人致词;

  e)检查组长致谢、结束会议。

  7.4.3 检查方法

  7.4.3.1 检查根据检查内容采用按过程或部门检查的方式。

  7.4.3.2 检查应按检查表实施,一般不应偏离检查表。如发现疑点需调整检查内容时,应在检查表中记录。

  7.4.3.3 现场检查时应做到:“口问手写”、“边查边记”,现场检查完毕记录也应完成。对发现的不符合或疑点应作详细记录,以便追溯。

  7.4.3.4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员应向受审核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或对检查准则进行解释,但不得提供具体的建议和咨询。

  7.4.4 检查发现的评价

  7.4.4.1 不符合项和不符合报告

  检查组长应于每天检查结束后,按计划召开检查组内部会议,核定受检查方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确定不符合项及不符合的性质。

  不符合项按性质可分为:

  a) 严重不符合项,如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或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或后果严重的不符合现象。

  b) 一般不符合项,如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问题或对检查区域体系运行有效性影响较次要的问题。

  检查组长应对不符合项在组内相互沟通统一认识,并做出决定。检查员应对确定的不符合项填写“不符合报告”,由检查组长审定后在适当的时间提交受检查方确认不符合事实。

  7.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价

  现场检查按计划完成后,检查组长应组织编制“不符合项报告”,并召开检查组会议对受检查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对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总体评价。检查组长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检查组的检查结论意见,并写出“工厂检查报告”初稿。

  检查结论通常为下列三项中的一项:

  推荐认证注册;

  推迟推荐认证注册;

  不推荐认证注册。

  7.4.4.3 与受检查方沟通检查情况

  在末次会议前,检查组长应按计划安排与受检查方高层管理者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论的沟通会议。依据标准对检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但不得提供具体的建议和咨询),并给受检查方提供针对检查发现和其依据提出质疑的机会。沟通的结果应确保:

  a)不符合事实都已得到受检查方确认;

  b)对不符合报告如有不一致的意见,都已得到解决;

  c)检查结论双方如不一致应形成记录,并向专家审定组报告,由ZSRK做出最终的检查结论。

  需要时,可在检查日程中适当增加与受检查方的沟通会议。

  检查组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受检查方沟通情况。

  7.4.5 末次会议

  7.4.5.1 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应达到以下目的:

  检查组向受检查方的高层管理者说明情况,以使他们能够清楚地理解检查结果;

  宣布检查结果和检查结论;

  提出纠正措施的追踪和认证后监督检查要求;

  宣布现场检查结束。

  7.4.5.2 末次会议议程

  与会者签到,签到表格式见“检查会议签到表”;

  检查组长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感谢受检查方的配合和支持;

  重申检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依据);

  简要介绍检查过程;

  介绍检查结果(包括对受检查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评价意见和不符合项);

  说明抽样的局限性;

  重申遵守保密承诺;

  宣布本次检查的结论;

  提出纠正措施要求,包括时间要求和跟踪验证方式;

  认证后监督检查要求;

  受检查方领导致词;

  检查组长宣布结束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及时将已经受检查方确认的不符合报告原件提交给受检查方,由其采取纠正措施,不符合报告复印件由组长带回。

  7.4.6 检查文件和资料

  末次会议结束标志现场检查完毕,检查组长应编制正式检查报告。检查组长对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部文件资料负责,并及时上交ZSRK审核部验收。

  “受检查方对检查员评定意见表”由受检查方评定后密封,检查组长随检查文件资料一并提交综合部归入检查员档案。

  7.4.7 纠正措施的跟踪

  7.4.7.1 检查组长负责对不符合报告纠正措施的跟踪。

  7.4.7.2 受检查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ZSRK提交“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并附纠正措施实施的证据。

  7.4.7.3检查组长收到受检查方不符合报告后,检查组长或组长委托的相关检查员,10日内予以验证。若不合要求,返回受检查方重新采取纠正措施,再验证。再验证时限可再延长10天。在不符合报告验证后予以记录。对纠正措施应验证以下内容并提出验证意见。

  可行性:拟定的纠正措施是否能消除不符合并防止再发生;

  有效性:纠正措施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

  继续跟踪要求:是否需要在监督检查时再予复查;

  所有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经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提请审议认证决定。


8 产品抽样检测

  8.1 ZSRK市场部和审核部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产品目录,根据“检测分包控制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同时建立检测机构档案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以便认证企业经ZSRK确认后,以“就近原则”送样检测。

  8.2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ZSRK市场部根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机构根据认证用标准共同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8.3 抽样

  产品的抽样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

  8.3.1 ZSRK委托检测机构到认证企业现场抽取并封样。

  8.3.2 ZSRK在进行现场审核时抽取并封样。

  8.4检测机构在收到ZSRK的检测委托单后,应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送交ZSRK进行评定。


9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9.1 权限

  ZSRK认证的决定权属总经理。审核部进行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意见,总经理根据意见作出认证决定签发认证证书。

  9.2认证证书审批程序

  9.2.1检查组长整理好检查项目有关材料和检测报告,填写“综合评审表”,提交审核部。

  9.2.2审核部应对检查组长提交的检查项目有关资料和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形式审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9.2.3形式审查人员审查合格后,交给技术审查人员评审;检查组长根据审查意见补充和修改,再次提交技术审查人员确认;审查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9.2.4总经理根据上述意见作出认证决定签发认证证书。

  9.3 认证证书颁发

  9.3.1 经批准认证注册的申请方,综合部应拟定认证证书文本(中英文各一份),并负责认证证书的注册编号和印制。证书的内容按《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证书由总经理签署并盖ZSRK印章。

  9.3.2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的登记和发送。证书发放登记内容执行“认证证书登记表”规定。综合部保存证书的复印件。

  9.3.3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由申请企业制作,但必须事先向ZSRK提出申请,提交《标志制作和使用方案》和标志样本,综合部负责受理,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印制。

10 获证后监督

  10.1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10.2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10.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A)对获证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以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每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但2次监督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2)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10.4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按《节水产品认证规范》(SL476—2010)的要求进行。

  (2)  产品检测项目按有关实施规则执行;认证机构也可针对影响产品性能的重要程度,进行部分项目的检测。

  10.5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11认证变更

  11.1  获证后的产品,在以下条件发生变化时:

  (1)  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受控部件/材料、生产场地发生变化;

  (2)  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发生变化;

  (3)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发生变化;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增加或减少产品型号和规格;

  (5)  同一标准内增加或减少认证单元;

  (6)  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影响到产品的认证要求;

  (7)  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

  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1.2  变更的批准及证书换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根据是否构成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跟踪验证的方法进行确认。

  (2)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1.3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证书更改规定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填写《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变更评审表》并收集相关证据,收回原证书,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证书变更。更新公司网站的企业信息,并报CNCA和CNAS。

  11.4 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规定

  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更后,审核部填写“文件更改申请/通知单”交总经理批准后,发放新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更新公司网站的公开文件。

  11.5 标准变更规定

  当所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填写《标准变更评价表》并对照变更内容,交总经理批准后,更新《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报CNCA和CNAS。


12 认证复评

  12.1  获证方须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12.2  认证复评的程序和要求与初始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复评内容为初始认证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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